呼伦贝尔空管站党委书记开展讲法治专题党课活动
我和我的同道们最近的学术努力,就着重在后一个走向方面。
随后,又对信用(第 824 条)、性自主(第 825 条)等进行了规定。当然,为了因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后来民国民法在人格权立法上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订,[24]一是将人格性质的利益(不独为法定化了的权利),也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法益。
[40]王利明教授也认为,此种体系本身就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已将人格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并列,从而为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独立成编提供了优秀的立法先例。总的说来,人格权立法经历了两次小的变化:一是 《大清民律草案》到 《民国民律草案》,自瑞士法向德国法的转化,设权性规范之重心由总则编转向了债权编。至于其保留封建礼教之男尊女卑,否认妻子的行为能力(第 9 条但书、第 26 至 30 条),实为传统宗法社会之积弊。但是,以设权性规范的重心来划分,仍可进行这种两分法。自由权并不包括在内,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发展显有不同。
参见张红:《19 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辨》,《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 1 期。不过,与人格(权)相关的规范,特别是对生命、健康及身体完整性之保护,却是刑事立法的重点之一。法律不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更不是用来达到私人目的的手段。
比较法学者常常以法律的某一特征为标准,进而把源于或同于该特征的诸国法律归于一类。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中国古代,国家与家族的整体利益曾经得到无微不至的保护,而个人权利、平等、自由则长期被忽视。战国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转折。
第三,没有成文法(或曰制定法)。除了在施政领域靠自上而下的管理渠道,在司法领域靠诉讼渠道之外,还有半官方和民间的多种渠道。
法律宏观样式的二元结构。当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又被成文立法所吸收。政治领域的法治和社会领域的礼治终于从对立走向和解。判例首先被抽象加工为判例要旨之类的文字,附在成文法条后,用以解释成文法条。
法律制定之后,关键在实施。另一方面,又为判例法的运用提供了空间。其次是战国与秦朝的法治时代。[3]参见《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
但是,法治建设本身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工程,不能仅仅依靠成文立法。这些行为规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在封建王朝政治权力鞭长莫及的领域发挥着切实的规范作用。
以人为本的新思想是对《共产党宣言》关于个人全面发展思想的继承和创新,它为我们建设小康社会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集体主义精神和混合法样式是中华法系得以自立于世界法系之林的重要基石。其中混合法是中国古代法律样式中最富有生命力的基本形态。回顾我国先秦法律文化史,除了殷商的神治时代,主要经历了西周春秋的礼治时代和战国秦朝的法治时代。以最低成本尽快使争执双方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比通过正常司法渠道更有价值。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相继推出案例指导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开始启航。即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
这一切因素都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然是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社会工程。中华法系曾经创造了包括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在内的丰富成果。
[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392页。其次,由于统治思想发生转变,西汉由崇尚法家法治到独尊儒术,当时的成文立法工作还来不及适应这种变化,于是就选择了创制适用判例的方式。
首先是西周春秋时的礼治时代。当时的判例法有其不可或缺的社会条件:第一,西周春秋的政体是宗法贵族政体,政治权力和职官是世袭的,法官自然也不例外。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实施的渠道是多方面的。但是,仍需说明,作者在使用这一外来术语时,只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人类法律实践活动存在着大致的相通之处,而并不等于宣布中国古代曾经有过英国那样的判例法,就如同我们讨论战国法家的法治时,并不等于宣布中国古代曾经有过近代欧洲资产阶级那样的法治一样。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那些使法律得以真正实施的社会条件。在中国古代社会,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十分丰富,不仅有法律规范(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判例等等),还有非法律规范,如家法、族规、乡约、行规、官箴及各种习惯等。
[6]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说,只有那些能够‘人法兼用即把人的作用和法的作用结合起来的法律,才堪称永恒的法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程度,与民众对法治的信赖程度成正比。
平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军功等渠道成为新的土地所有者。它在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互依互补的实施渠道。
这种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般都以文字形式加以公开,让民众知晓。[7][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第53页。
法治的目标是清扫贵族的世袭特权,在宗法血缘的废墟上构建以地域为纽带的新型国家,建立和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春秋决狱就是最典型的代表。主要著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法学文集》、《判例制度研究》【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遭遇了很多困惑。
正是荣誉产生的原动力,促使军人捍卫国家、保护人民,在战场上奋勇作战。[9]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页。
参见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29页。他在其法官生涯中一再阐明这样的立场: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15]除法科学生入学宣誓或毕业宣誓仪式外,大学文史底蕴的浸染、良好的院风熏陶、专门的法律伦理训练以及有组织的司法实践体验等,都是强化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公共精神、正义、良知与荣誉的有效修养方式。[7]分次性考试可以参照日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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